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量刑標準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重慶刑事律師認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后果。
1、罪體
主體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和人民利益。
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為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這里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準。
2、罪責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于徇私的動機。
3、罪量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6日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條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zui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門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處罰
根據刑法第410條之規定,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條文釋義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實施了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8月31日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解釋將上述刑法條文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征用土地”是指為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而使用集體所有和所有的土地。“占用土地”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應當依照的有關規定進行。根據本條規定,如果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其中“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將屬于國有的土地使用權以低于其本身的價值非法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構成本罪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只屬于一般違法批地、占地,不構成本罪,可采用行政措施處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發布的《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嚴重的是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用十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非法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是指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規定的zui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bjshy.cn/xingshiwenyuan/15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