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罪認定及量刑標準
一、合同欺詐罪的概念
重慶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合同欺詐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224? ?條規定了幾種合同欺詐行為方式合同欺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合同欺詐罪的構成特征
1、侵犯客體是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 條、第127? ?條規定的精神,訂立假合同或利用合同危害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224 條規定了幾種合同欺詐行為方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幾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合同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即構成合同欺詐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有賴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三、合同欺詐罪的認定
1、劃清合同欺詐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劃清合同欺詐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的爭議。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主要有:因合同訂立引起的糾紛,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處理合同糾紛一般通過和解或者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的方式,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違反合同責任的,追究其民事責任。只有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才依法分別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合同欺詐罪是典型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實行騙取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與合同糾紛的性質根本不同。
(2)區分合同欺詐罪與合同欺詐行為的界限。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弄虛作假不符合規定的,屬于合同欺詐行為。一般的合同欺詐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未達較大時,不構成犯罪,依據合同法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欺詐罪的成立,關鍵是利用合同欺詐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
2、劃清合同欺詐罪與欺詐罪的界限。兩罪在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詐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區分的關鍵是合同欺詐罪采用特定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手段進行欺詐,不是泛指的欺詐手段,因此,合同欺詐罪在侵害客體方面也具有了復雜性,即除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外,還同時侵犯合同管理制度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
四、合同欺詐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224 條規定,個人犯合同欺詐罪,數額較大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231 條規定,單位犯合同欺詐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bjshy.cn/xingshiwenyuan/14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