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
移送法院后一般多長時間安排開庭?
移送法院后多長時間開庭法律并未明確進行規定,一般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事情情況決定,但法律規定了審判的期限,即遲不超過多長時間要審結完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開庭會通知家屬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因此家屬并不在法定的通知范圍內,實踐中很多法院一般不會通知家屬,但會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因此什么時間開庭,家屬一般通過辯護律師知曉。
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幾個法官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實踐中,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三人審判,其中審判員兩名,陪審員一名,而簡易程序一般都是獨任審判,即一個審判員即可完成審判工作。
哪些案件一般會適用普通程序?
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相對于簡易程序而言的,其實是刑事案件的常見程序,從審判組織、開庭的通知送達、法庭調查、辯論等環節都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實踐中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對于相對簡單的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采用簡易程序,會在上述環節中有所簡略。
因此除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均都適用普通程序來審理,對于以下幾種情況適用普通程序:
(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級別的法院審理的案件;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是基層法院審理案件時對于部分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的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主要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實踐中以下案件會適用簡易程序: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會開幾次庭?
對于開庭的次數,《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限制,只要法院能夠在審理期限內審結案件程序都是不違法的。實踐中大多數案件都是開一次庭基本可以將庭審程序進行完畢。而對于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可能多次開庭審理,這個根據案件本身決定。
但對于一審中出現了暫時中止審理的情況或者需要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情況,或者審判庭暫時休庭的案件,都會再次開庭審理。
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夠自我辯護嗎?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我辯護是法律賦予他的基本權利,法庭調查結束后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后法庭會引導被告人發表自我辯護意見,但從實踐中的效果來看,被告人自我辯護效果一般較差,主要原因是被告人不具有法律知識,只能圍繞一些事實的問題反復闡述,常常被法庭打斷,也不能有效的對案件的證據問題作出有效的辯護,因此從辯護的有效性上和效果上看,聘請的刑事律師效果要更加明顯和有效。
律師在法院審判階段能夠做哪些工作?
開庭審理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環節,也是辯護律師需要做大量工作的階段,作為刑事律師,審判階段主要做如下工作:
案件討論。刑事團隊在審判階段,審查卷宗后要通過團隊討論,找出案件的突破口,理順證據問題,確定辯護方案。
整理出庭法規與判例。一件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非常多,整理羅列出出庭時需要的法律法規,會在法庭上辯護起到好的效果。另外相關案列也是影響法庭對案件認定和量刑的主要因素。
質證意見與發問提綱。開庭前對公訴機關的證據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并詳細論證,形成質證意見,避免法庭上有遺漏。同時設計好對自己當事人以及同案被告人的發問提綱,以達到當庭發問得出的答案及結論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效果。
會見當事人。確定了辯護方案、發問提綱以及質證意見,需要到看守所與當事人溝通,確保當事人能夠在法庭上配合辯護律師,才能起到良好的辯護效果。并且會見時要向當事人詳細講解法庭開庭的程序以及要回答的問題,確保當事人當庭不緊張、不焦慮。
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實踐中有時需要把本案中關鍵性問題與承辦法官提前交換意見,聽取承辦法官的意見與看法,做到開庭時心中有數。
與家屬溝通意見。確定辯護方案后,要將辯護方案以及本案的關鍵點告知家屬,并聽取家屬的意見。讓家屬心中有數。
法院開庭審理會當庭判決嗎?
實踐中只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會當庭宣判,而普通程序一般不會當庭宣判,會擇日宣判,這個都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要求,法庭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證清楚,證據已經審查完畢,也可以做出當庭判決。當庭判決的一般會擇日領取判決書,而擇日判決的,當時即可領取判決書。
什么時間退贓或賠償好些?
積極退贓和賠償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在量刑時法庭或適當考慮從輕處罰,但什么時間退贓或賠償要根據案件本身的實際情況來看,個案不同,退贓和賠償的時間也不同,實踐中需要刑事律師給家屬分析后做決定。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bjshy.cn/xingshiliucheng/10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