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欺詐罪立案量刑標準及認定
貸款欺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假理由、使用假的經濟合同、使用假的證明文件、使用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今天重慶刑事律師就來跟大家講講貸款欺詐罪立案量刑標準及認定。
一、什么是貸款欺詐罪?
刑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假理由的;
(二)使用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欺詐貸款的。
因此,貸款欺詐罪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假理由、使用假的經濟合同、使用假的證明文件、使用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欺詐罪的犯罪構成
(一)貸款欺詐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均可構成本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欺詐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欺詐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欺詐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不可構成本罪。
(二) 貸款欺詐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對金融行業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貸款的財產所有權。其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貸款的財產所有權為本罪的直接客體。
(三) 貸款欺詐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且為直接故意,并帶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仍實施了欺詐行為,且其欺詐的目的是將該筆貸款據為己有。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四) 貸款欺詐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本罪表現為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主要有以下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假理由的;
2.使用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欺詐貸款的。
此處“其他方式”是指行為人采取前四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獲取銀行信任并騙取貸款的行為。
構成本罪還需達到“數額較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騙取貸款數額超過1萬元的,應認定為“數額較大”,予以追訴。
三、貸款欺詐罪的處罰
(一) 法律規定
刑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假理由的;使用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其他方法欺詐貸款的。
(二) 量刑基準點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貸款欺詐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1)貸款欺詐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欺詐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①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②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③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④提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⑤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2)貸款欺詐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一項規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1)貸款欺詐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貸款欺詐16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①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②攜帶貸款逃跑的;
③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2)貸款欺詐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四、貸款欺詐罪相關司法解釋
(一)《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關于金融欺詐罪
1.金融欺詐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金融欺詐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欺詐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欺詐罪處罰。
2.貸款欺詐罪的認定和處理。
貸款欺詐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欺詐犯罪之一。審理貸款欺詐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欺詐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欺詐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欺詐行為,不能以貸款欺詐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欺詐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欺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欺詐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欺詐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欺詐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欺詐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欺詐罪定罪處罰。……
5.財產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是圖利型犯罪,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應當注重同時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對金融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法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對于本應并處的罰金刑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單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適用罰金刑,應當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罰金刑,并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條款處罰的,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低于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數額;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處罰金刑。”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貸款欺詐案(刑法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企業如何防范貸款欺詐罪的發生?
貸款欺詐罪風險主要來自于企業的決策,故對本罪的風險防范主要針對企業本身。
首先,作為企業,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要恪守底線。部分企業管理者在資金鏈出現斷裂或個人資金短缺的情況出現,個人又難以通過合法手段獲得銀行貸款時,會選擇通過部分證明文件、甚至虛構交易等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這種行為是必然不符合銀行借貸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的。
其次,本罪與較輕的騙取貸款罪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若您作為企業管理者已經使用明文件獲得了銀行貸款且現階段無力返還的情況下,除自首外,還應將該筆貸款使用于維持企業生產等事務而非供個人揮霍。除此之外,在本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切勿攜款潛逃,否則將會跨越輕罪與重罪間的紅線,加重罪行。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bjshy.cn/jingjifanzui/5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