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害人,丁甲、丁乙故意傷害罪變故意殺害罪,丁丙包庇罪變故意殺害案共犯
案件概況
丁甲、丁乙、丁丙系三親兄弟,丁丙為本村電工。1996年4月,丁丙因沒有及時給馬某拉動力電影響馬某經營金礦與馬某產生矛盾。為防馬某來家鬧事,三兄弟商議暫不外出,以便互相照應。同年4月11日中午,丁丙在家中招待其舅父,丁丙母、妻及幼子也在場。午后,丁甲、丁乙也到丁丙家中閑聊。15時許,馬某酒后到丁丙家中要求為其拉電。為防馬某酒后出事,同村村民丁某、徐某、馬某妻子賈某及賈父隨后也趕到丁丙家中。先到丁丙家中的馬某因言語不合,與在炕上的丁丙廝打在一起。等丁某、徐某及賈父進入丁丙家室內時,馬某已躺在丁丙炕上。丁某、徐某及賈父將馬某背到丁丙院內時,感覺馬某已經不行了,遂將馬某放在院內。期間,丁乙持丁甲阻止他人對馬某進行救治。公安人員到現場后,丁丙承認是自己捅傷馬某,辦案人員遂將丁丙控制,未對丁甲、丁乙采取任何措施。丁甲、丁乙隨后逃離現場。丁甲后在黑龍江省大慶市化名徐甲落戶,其妻女三年后也到大慶市化名與丁甲一起生活。丁乙則化名徐乙在黑河市落戶,并結婚。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馬某因腹主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其額頭有鈍器傷,大腿根部有刀 傷。
丁丙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承認是自己捅傷的馬某,被以故意殺害罪刑事拘留、逮捕,公安機關以丁丙涉嫌包庇罪移送審查起訴,后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2011年9月1日、2日,潛逃達15年之久的丁甲、丁乙先后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黑河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以丁丙涉嫌偽證罪提請批準逮捕未獲批準。偵查終結后以丁甲、丁乙涉嫌故意殺害罪、丁丙涉嫌偽證罪移送審查起訴。
辦案經過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被害人賈某于2012年5月到所委托柳律師代理其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接受委托后,柳律師首先到煙臺市檢察院遞交代理手續并閱卷。經與被害人談話及認真閱卷后,柳律師掌握了案件事實。
馬某生前有兩個孩子,經濟狀況較好。馬某死亡后,被害人賈某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生活,經濟陷入困境,兩個孩子的成長也受到影響。因此,被害人對丁氏三兄弟及其家人可以說是恨之入骨。但是,相對于要求嚴懲丁氏三兄弟及其相關責任人,民事賠償可能是更現實、更迫切的需要。所以,應對其施加壓力,讓其拿出盡可能多的賠償金。但是,丁甲、丁乙在外逃亡多年,經濟狀況估計不會太好。不管他們多么想盡量多賠償爭取從輕處罰,但沒有能力也無可奈何。而丁丙在家開網吧,經濟狀況應該可以。但其被取保候審,還是包庇這個輕罪,不是直接致害人,賠償不賠償對其根本沒有壓力。除非他想要幫其兩個哥哥從輕處罰才會進行賠償。所以,柳律師依據案件基本事實,確定一個思路:要求司法機關追究丁丙故意殺害的刑事責任,并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并追究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在與被害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后,被害人也完全同意柳律師的方案。隨后,柳律師整理了書面的法律意見,到煙臺市檢察院遞交并與公訴人當面交流。案件起訴到法院,柳律師到法院閱卷拿到起訴書后,發現起訴書是以故意殺害罪起訴的丁氏三兄弟。
第一步做到了,案件正按預想的方向發展。但認真研究起訴書,公訴機關認定丁丙構成故意殺害罪的理由是丁丙未積極救治,這多少有點牽強,也不夠充分,給其辯護人留下了較大的辯護空間,對其壓力不夠大。柳律師認為,基于民事賠償方面的考慮,如果能認定致馬某死亡的致命傷是丁丙造成的,那對丁丙的壓力是大的。而認真分析案件事實,這樣的認識是有事實基礎的:
1、丁丙本人供述是其捅的馬某,相關事實有其妻子喬某、村民徐某、丁某等人的證言、物證相印證。
丁丙第一次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即承認其用左手拿著刀向馬某小肚捅了兩三刀,然后將馬某從其身上推開,隨后拿著刀到丁甲家,將刀放到了丁甲的電視柜上。其還供述這把刀是從集上買來的,玻璃把,案發當天其用這把刀給其舅舅削平果,用完之后直接放在炕上。在與馬某廝打時,其左手摸到刀后用之捅了馬某。丁丙供述中關于如何削的蘋果、刀的形狀及來源、誰將刀帶到丁甲家等相關細節與其妻子喬某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同時,其舅舅也證實是丁丙給其削的蘋果,與丁丙的供述、喬某的證言相印證;丁丙、喬某證實的刀的特征亦與公安機關查獲的刀的特征相吻合。
2、丁丙后來翻供,否認自己捅過馬某,喬某亦改變證言,稱丁丙為了替丁甲“頂罪”而承認自己捅了馬某,以及丁甲自己供認是其捅的馬某均為假,不能成立。
①在沒有充分交流的情況下,喬某的證言在很多細節上與丁丙的供述非常一致,說明二人說的是實話。況且,丁丙1996年4月25日翻供后,仍然承認刀是自己的,而不是丁甲的。
②丁丙后來的供述是:馬某被捅后,丁丙在外面碰到丁乙,丁乙告訴他是丁甲捅了馬某兩刀。丁丙依此說明其通過丁乙獲知丁甲捅了馬某這一事實。但丁丙的這一供述明顯是假的:因為丁乙從未供述他告訴過丁丙馬某是丁甲捅的(庭審中,丁乙仍否認知道是誰捅的馬某)。
③丁甲供述自己捅人用的刀是綠色塑料環抱的刀把。而在丁甲家查獲的刀是銅把,與丁丙供述的自己的刀的特征是一致的。
④丁甲供述自己用刀給其舅舅削了一個蘋果,明顯與事實不符。
⑤丁甲供述自己回家放刀的時間與丁丙供述矛盾。
⑥丁甲供述自己被喬某叫回去之后,從炕上拿起的刀捅人。但證人證實丁甲刀子是在腰間掛著,而不是炕上。
⑦從當時的打架的情況,每個人的位置以及馬某致命傷的部位分析,丁丙供述是其捅的馬某更符合常理。
因此,辯護人確定代理思路為加重丁丙的責任。但這樣做有個風險:如果達不到目的,反而會給法官造成整個案件事實不清的感覺,不利于對丁甲、丁乙從重處罰。在與委托人充分溝通,權衡利弊后,考慮到對丁甲的量刑并不是主要的問題后,意見達成一致:就按這個代理思路。所以在整個法庭審理階段,柳律師的發問、質證、辯護都是圍繞這一中心,法庭辯論中提出了“被害人馬某腹部的致命傷應為被告人丁丙捅刺所致”的代理意見。
同時為了給被告人及周圍的人施加壓力,柳律師還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一、三被告人共同故意殺害,拒不認罪、推卸責任、掩飾罪責,情節惡劣,主觀惡性大,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
二、建議司法機關繼續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相關人員的瀆職、喬某的包庇、丁甲表哥徐某的窩藏等。
庭后,承辦人認真整理了書面的代理意見,向承辦法官提交,并與法官進行了充分的溝通。
一審宣判前,三被告向法院主動繳納10萬元賠償款(主要為丁丙繳納),并愿意就其余部分與被害人達成分期付款協議,但被害人未同意,要求一次性賠償完畢。
案件結果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丁甲、丁乙、丁丙構成故意殺害罪,分別判處丁甲無期徒刑,丁乙有期徒刑十四年,丁丙有期徒刑九年,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667102.2元。
一審宣判后,丁氏三兄弟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上訴人方提出賠償2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
自我點評
律師的天職就是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使委托人的權益大化。但前提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何選擇的方案實現訴訟目的,需要知識及豐富的經驗。本案中,承辦人在充分了解委托人訴求和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選擇了合理的代理方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罪名成功,丁丙由取保候審到判處九年有期徒刑,法院判決結果也符合委托人預期。應該說,已經限度的實現了委托人的訴訟目的。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bjshy.cn/baolifanzui/83.html,歡迎分享.